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調裁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調裁字第103號聲請人 黃君霖 相對人 馬伯群
黃惠玲 黃子儀 孫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馬伯群、黃惠玲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子儀、孫淑君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母即相對人孫淑君前與訴外人 林添德 婚姻關係存續中,自聲請人之生父即相對人黃子儀處受胎產下聲請人,當時為辦理出生登記,乃登記相對人馬伯群、黃惠玲為聲請人之父、母,為除去不實之戶籍登記,並認祖歸宗,爰爰依法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血親鑑定報告(鑑定結果:不能排除黃子儀與黃君霖《即聲請人》之親子關係,黃子儀與黃君霖之父子關係確定率為99.0000000%;不能排除孫淑君與黃君霖之親子關係,孫淑君與黃君霖之母子關係確定率為99.996809%)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為相對人黃子儀、孫淑君所生,而與馬伯群、黃惠玲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其戶籍登記顯有未洽。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馬伯群、黃惠玲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子儀、孫淑君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