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一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陳炳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陸仟肆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㈣提出被告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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