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一八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鴻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陸萬叁仟零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叁佰玖拾捌元肆角,折合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林蓮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