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四號
聲請人乙○○○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淑卿 律師相對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鍾甦生住同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