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444號原 告 林素鈴 被 告 黃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