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被 代位人 余俊義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代位余俊義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訴訟(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26號、臺灣高等法院10
6年度上字第1018號)終結後,聲請人已代位余俊義定20日
以上期間合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