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被 代位人  余俊義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代位余俊義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訴訟(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26號、臺灣高等法院10
  6年度上字第1018號)終結後,聲請人已代位余俊義定20日
  以上期間合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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