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9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97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又瑩
被   告  黃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兩造成立現金卡契約,約定被告憑金融卡或轉帳方式動
用借款,利率依年息百分之15計算,逾期未還,應按日計算逾期
利息,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截至民國
107年9月3日止,尚欠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9,832元,爰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業據
原告提出約定書暨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被告雖以辯稱該項債務尚
有糾葛云云,然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消
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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