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七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許朝財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票據發票日及郵票,經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書記官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