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О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