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所有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東方鈕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楊桂玟 相對人 陳俊彥 右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韋楊桂玫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韋楊桂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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