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62號
原   告  莊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72,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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