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庭期另行指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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