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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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陳羽霏 利害關係人 陳婉如
陳韋彤 陳馥羽 黃晨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錫鈴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錫鈴(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住所:宜蘭縣○○市○○路○段○○○巷○○○號)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二十四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錫鈴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羽霏與失蹤人陳錫鈴係父女關係,陳錫鈴住所地原為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惟於民國97年3月27日出境後,即音訊全無,失蹤迄今已逾13年,為此聲請宣告陳錫鈴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臺灣省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通知書為證,復經證人即聲請人 胞姐 、陳錫鈴之女陳婉如、陳韋彤結證屬實,復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海外版新聞報紙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情節為真,本院依法乃先為公示催告之裁定在案。現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秉此,陳錫鈴係於97年3月27日失蹤,計至104年3月27日失蹤屆滿7年,依法應予推定其於是日24時為死亡之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予宣告如
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惠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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