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895號
原   告  陳敦士
被   告  張守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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