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交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交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交簡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嘉義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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