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玖參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三○四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二○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二九三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裁定執行強制戒治期滿,該次犯行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二九三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查,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