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8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水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811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利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3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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