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768號債權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土地謄本、債務人占有該地之證明及補償金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6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4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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