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7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77號上訴人即原告 鄒宗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