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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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千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2,6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684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5045元游千嫿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990%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游千嫿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931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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