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聲請人與 張依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分別為案外人 邱惠雯 、 潘宗村 移轉予債務人,故請提出上開二門號之原始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