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 黃順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凱疄 間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事件,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且其所載之理由,亦不能明確表示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裁定限期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1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除於108年1月30日具狀陳述:周凱疄私自和解,未經其參與,其身心受創,鑒查明事實並公證,往後如有類同事件,與其無任何瓜葛等語外,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