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佳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佳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佳驊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佳驊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4、6、8、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5、7、9、11至2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7年8月20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7至8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附表犯罪時間從102年11月11日至103年12月24日,犯罪時間延續1年1月,但是被告曾於其中103年6月12日至103年9月11日短暫服刑3個月,出監後竟然又犯下附表編號5、6、7、8、9、10、11、13、18、19、20、21等諸多犯行。另審酌附表犯罪類型,集中於侵入住宅之竊盜類型,對被害人居住安全產生危害,使被害人留下恐懼陰影,且被告是惡習不改的竊盜慣犯,將竊盜當成謀生方法,雖然量刑不宜從輕,但至少被告不是暴力類犯行。本院另審酌附表1-17案件曾經定應執行刑8年;附表18-21曾經定應執行刑4年4月等情,斟酌被告行為惡性與應受之刑罰間,應有妥當對應關係等一切因素,予以裁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受刑人郭佳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11.11│103.05.01│103.04.19││││││├────────┼──────────┼──────────┼──────────┤│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3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3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838號│第4838號│第4838號│├─┬──────┼──────────┼──────────┼──────────┤│最│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實││第224號│第224號│第224號││審├──────┼──────────┼──────────┼──────────┤││判決日期│104.03.20│104.03.20│104.03.20│├─┼──────┼──────────┼──────────┼──────────┤│確│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決││第224號│第224號│第224號││├──────┼──────────┼──────────┼──────────┤││判決│104.04.28│104.04.28│104.04.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字第988號│字第988號│字第988號││├──────────┴──────────┴──────────┤││編號1~17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
受刑人郭佳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05.01│103.12.03│103.12.23││││││├────────┼──────────┼──────────┼──────────┤│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838號│第31395號│第31395號│├─┬──────┼──────────┼──────────┼──────────┤│最│法院│屏東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實││第224號│第466號│第466號││審├──────┼──────────┼──────────┼──────────┤││判決日期│104.03.20│104.04.23│104.04.23│├─┼──────┼──────────┼──────────┼──────────┤│確│法院│屏東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決││第224號│第466號│第466號││├──────┼──────────┼──────────┼──────────┤││判決│104.04.28│104.05.25│104.05.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字第989號│第8007號│第8007號││├──────────┴──────────┴──────────┤││編號1~17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
受刑人郭佳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3.12.03│103.12.03│103.11.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395號│第31395號│第632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實││第466號│第466號│第1247號││審├──────┼──────────┼──────────┼──────────┤││判決日期│104.04.23│104.04.23│104.07.1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決││第466號│第466號│第1247號││├──────┼──────────┼──────────┼──────────┤││判決│104.05.25│104.05.25│104.08.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007號│第8008號│第11765號││├──────────┴──────────┴──────────┤││編號1~17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
受刑人郭佳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3次)│├────────┼──────────┼──────────┼──────────┤│犯罪日期│103.11.04│103.11.17│103.05.03、103.06.01│││││103.06.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7155號│第7155號│字第3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雄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上易字││實││第1250號│第1250號│第539號││審├──────┼──────────┼──────────┼──────────┤││判決日期│104.07.09│104.07.09│104.10.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雄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上易字││決││第1250號│第1250號│第539號││├──────┼──────────┼──────────┼──────────┤││判決│104.08.10│104.08.10│104.10.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859號│第11860號│第5897號││├──────────┴──────────┴──────────┤││編號1~17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
受刑人郭佳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7次)│(2次)│├────────┼──────────┼──────────┼──────────┤│犯罪日期│103.09.17│102.12.02、103.05.03│103.06.01、103.06.05││││103.06.02、103.06.05│││││103.06.05、103.06.05│││││103.09.17││├────────┼──────────┼──────────┼──────────┤│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4年度偵緝│屏東地檢104年度偵緝│屏東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7號│字第37號│字第37號│├─┬──────┼──────────┼──────────┼──────────┤│最│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實││第539號│第539號│第539號││審├──────┼──────────┼──────────┼──────────┤││判決日期│104.10.30│104.10.30│104.10.30│├─┼──────┼──────────┼──────────┼──────────┤│確│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決││第539號│第539號│第539號││├──────┼──────────┼──────────┼──────────┤││判決│104.10.30│104.10.30│104.10.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屏東地檢104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897號│第5897號│第5897號││├──────────┴──────────┴──────────┤││編號1~17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
受刑人郭佳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竊盜│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竊盜││││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2次)││(3次)│├────────┼──────────┼──────────┼──────────┤│犯罪日期│103.03.15、103.05.21│103.06.05│103.12.07、103.12.07│││││103年12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4年度偵緝│屏東地檢104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7號│字第37號│第7288號│├─┬──────┼──────────┼──────────┼──────────┤│最│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實││第539號│第539號│第1042號││審├──────┼──────────┼──────────┼──────────┤││判決日期│104.10.30│104.10.30│105.01.21│├─┼──────┼──────────┼──────────┼──────────┤│確│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決││第539號│第539號│第1042號││├──────┼──────────┼──────────┼──────────┤││判決│104.10.30│104.10.30│105.01.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屏東地檢104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897號│第5897號│第7346號││├──────────┴──────────┼──────────┤││編號1~17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編號18~2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
受刑人郭佳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5次)│(2次)│(3次)│├────────┼──────────┼──────────┼──────────┤│犯罪日期│103.12.07、103.12.15│103.12.07、103.12.13│103.12.20、103.12.20│││103.12.17、103.12.21││103.12.21│││103.12.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288號│第7288號│第728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實││第1042號│第1042號│第1042號││審├──────┼──────────┼──────────┼──────────┤││判決日期│105.01.21│105.01.21│105.01.2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決││第1042號│第1042號│第1042號││├──────┼──────────┼──────────┼──────────┤││判決│105.01.21│105.01.21│105.01.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346號│第7346號│第7346號│├────────┼──────────┴──────────┴──────────┤││編號18~2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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