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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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 陳俊忠 、 陳瑋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增列案外人 陳正雄 為本件聲請人,並應於具狀人欄位簽章。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陳瑋祥為共同借款人,非連帶債務人,故請釋明將債務人陳瑋祥列為連帶支付人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承上,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陳俊忠、陳瑋祥應向債權人陳素珍、陳正雄給付新臺幣500萬元,及自民國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