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盧銥均 上列聲請人與 李旭 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投資經營合約書均載明乙方若要終止合約需以年為單位,不得立即中止,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返還民國107年8月9日所投資之本金新臺幣100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將本件請求更改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萬元,及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