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 許藝齡
周益生 許清風 周清仁 許瓊友 附民被告 黎進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王筱維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呂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