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4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金芳 選任辯護人 詹志宏 律師
李明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金芳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蔣金芳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美玲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