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金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316、21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金芳自民國壹佰零叁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蔣金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此有本院上開訊問筆錄、押票在卷可參,合先敘明。
二、 玆經 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