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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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58號原告 林昭興 被告 蔡乾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773號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5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
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簽表1紙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