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27號聲請人 林明穱 訴訟代理人 林長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中國信託商業│中國信託│104年9月17日│1,000,000元│DJ0000000│││銀行股份有限│商業銀行││││││公司城北分行│城北分行││││││ 賈翠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