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12號聲請人銀翼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博康企業│華泰商業銀│104年12月15日│41,568元│AB0000000│││有限公司│行和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