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28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淑玲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就被告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
三、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四、敘明請求金額中是否含有遲延費用。如有,請敘明為多少金額,及其依據、詳細計算式。
五、敘明被告自何時起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民法第389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