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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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1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亞芬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就被告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

三、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四、敘明被告自何時起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民法第389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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