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1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被告 許嘉 乘
許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16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1年6月7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2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