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27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淑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對請求之金額有爭執,請提出完整之交易往來明細(含歷次消費或借款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分列)。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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