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00號

原告 陳麗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與起訴必備之程式不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如變更請求其他金額,請具狀表明完整之訴之聲明,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醫囑需疤痕美容之診斷證明、疤痕美容所需費用之證明。

三、 陳明 所請求醫療費用,其中2,884元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2,884元,請載明何日、至何處醫療、花費多少,或何日、至何處購買、何種醫療用品、花費多少)。

四、提出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

五、陳明工作損失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25,250元),並應提出本件事故前後3個月之薪資轉帳資料、薪資單、因本件事故請假、遭扣薪之證明。

六、提出車號000-000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該車輛之車主,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七、陳明請求車輛修理費用,其中零件為多少金額,並提出發票或收據(零件、工資應分列)。

八、陳明請求房租費用、水電費用、生活費之法律依據為何,與本件事故有何因果關係,並應提出支出憑證。

九、敘明提出合躍生活廣場事業(股)員林分公司之電子發票即交易明細(金額總計104元),其待證事實為何,係請求訴狀記載之何種費用。

十、 陳報 學經歷、工作、家庭、財產狀況。

十一、陳報因本件事故受傷是否已請領汽車強制險?如有,請陳報向何保險公司、領得多少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十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欲提出之證物資料請依序以A4紙影印或黏貼於A4紙上,並應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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