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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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