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饒金鳳法官李豫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