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羿禎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羿禎以電腦網路供他人觀覽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性交影片電磁紀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之特別法,優先他法適用,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5條前段所明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以電腦網路供他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與刑法第235條第1項以電腦網路供他人觀賞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間為法規競合關係,應僅論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罪,不另論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以電腦網路供他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爰審酌被告陳羿禎係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之傳送方式,將其下載之影片上傳至個人於「GOGOBOX」網站之個人網路硬碟,並將上開連結網址轉貼於「伊莉論壇」網站,以供該論壇註冊會員均可利用上開連結網址連結至其「GOGOBOX」個人網路硬碟下載影片觀覽,而影片之內容涉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畫面,對被拍攝之被害人危害甚鉅,且青少年為時下網路使用者之大宗,該影片亦足以對於青少年之身心造成不良影響,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執行標準,以示懲儆。未扣案性交影片之電磁紀錄,被告自承係其下載後再上傳至「gn00000000」帳號,再將該帳號的連結網址複製貼到「伊莉論壇」,而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前3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