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訴訟代理人 楊玉菁 被告 吳一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7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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