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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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惠君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49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投簡字第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惠君與告訴人 陳阿純 素來不睦,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12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巷○號前,持雨傘敲擊告訴人所使用而停放在上址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後方三角玻璃,導致該三角玻璃碎裂,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其使用車輛之三角玻璃,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及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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