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台灣堂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彩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廣鐙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121,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28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3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