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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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多次提供場所經營六合彩聚眾賭博以營利之行為,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屬於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又被告所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行為既評價為包括之一
罪,且其被查獲之時間為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則被告雖
自九十五年十月開始為六合彩賭博行為,其犯罪之時間自非
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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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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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合彩開獎號碼簿│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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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3.4.6星彩柱碰最新速查表│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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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簽單│叁拾伍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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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照表│叁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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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算機│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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