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 律師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7年度
投補59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表、所得資料清償為證,足見聲
請人名下並無財產,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本院由形式
上審查聲請人於上開訴訟所提出之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