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丁○○
乙○○
庚○○
戊○
己○○
壬○○
辛○○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德和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99,4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755元,上訴人雖已繳納2,985元,尚有20,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