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丁○○
      乙○○
      庚○○
      戊○
      己○○
      壬○○
      辛○○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德和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99,4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755元,上訴人雖已繳納2,985元,尚有20,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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