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685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 張大展 )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0,000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9,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