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五六巷三二弄十四號二訴訟代理人丙○○住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街○○○號三樓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複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七七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七七號、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五一六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李玉卿~B法官王本源~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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