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毒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42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堯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4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4年度聲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16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114年3月26日新戒所衛字第1140700200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證明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1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268號裁定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檢察官於114年2月24日送被告至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移至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評定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37分、臨床評估37分、社會穩定度0分,小計靜態因子67分、動態因子7分,總分74分,綜合判斷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乙情,有該所114年3月26日新戒所衛字第1140700200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證明書附卷可稽,是參照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