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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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金嘉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嘉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嘉佑(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踰越。此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63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4月7日)以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並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再衡諸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2月
(2次)
②有期徒刑3月
(4次)
③有期徒刑5月
(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①108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7日、108年8月24日19時44分前某日
②108年10月5日、22日、108年12月12日至13日、109年3月24日
③108年10月20日、109年4月30日
109年7月19日
110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20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14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14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2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5月26日
111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7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7日
(聲請意旨應予更正)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9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7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8日
111年12月14日
112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7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9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1日
111年12月14日
112年5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7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3月
(2次)
②有期徒刑4月
(2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2月19日、111年1月18日17時38分至19日15時21分間某時
②110年12月3日前不詳時間、111年1月18日
110年11月21日至同年12月10日間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29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18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9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18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6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7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