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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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易字第142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郁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永勝
書記官林怡君
通譯沈依陵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郁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7號之調解筆錄內容如期履行。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郁翔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113年10月7日止,受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惠鉅建設有限公司聘僱,管理惠鉅建設有限公司所有欲出租之套房,並負責與承租上開套房之房客簽訂租賃契約及收取押金、租金、電費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職權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基於侵占之犯意,接續於113年7月至10月間,向附表所示之承租人代收附表所示之租金、押金及水電費,然並未轉交予惠鉅建設有限公司,將附表所示之金額侵占入己。嗣經惠鉅建設有限公司發覺有異要求陳郁翔交還附表所示之金額未果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永勝
書 記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戶別
承租人
租金期間
侵占金額
(新臺幣)
1
宜蘭縣○○市○○路00號2樓A201
113年8月2日至114年8月1日
收取3萬3,500元,並侵占入已。
2
宜蘭縣○○市○○路00號3樓A301
113年8月3日至114年8月2日
收取3萬3,000元,並侵占入已。
3
宜蘭縣○○市○○路00號3樓A302
113年8月10日至114年8月9日
收取3萬7,000元,並侵占入已。
4
宜蘭縣○○市○○路00號3樓A303
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
收取3萬7,000元,並侵占入已。
5
宜蘭縣○○市○○路00號3樓B302
鄭寧
113年10月6日至114年10月5日
收取1萬5,000元,並侵占入已。
6
宜蘭縣○○市○○路00號3樓B303
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
收取3萬6,205元,並侵占入已。
7
宜蘭縣○○市○○路00號4樓A403
113年7月31日至114年7月30日
收取2萬4,000元,並侵占入已。
8
宜蘭縣○○市○○路00號4樓B403
113年10月2日至114年10月1日
收取2萬9,500元,並侵占入已。
9
宜蘭縣○○市○○路00號4樓B1
不詳
不詳
收取1萬8,365元,並侵占入已。
10
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0號4樓A1
王妘瑄
113年9月20日至113年11月30日
收取2萬2,500元,並侵占入已。
11
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0號4樓B3
113年9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
收取7,000元,並侵占入已。